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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張葉 繪
  學生王某找到自己的老師李某稱到銀行借款10萬元,希望老師能為其做擔保。出於對學生的信任,李某就在usb銀行制式的擔保函上簽了自己的名字。但幾個月後,李某竟然收到了傳票,他被起訴了,這時李某才發現王某的借款金額是30萬元。通訊員 施軒
  揚子餐飲設備晚報記者 陳婧
  昨天下午,南京中院發佈了年度金融商事案件審判情況及典型案例。據悉,案件量同比債務整合上升40%。
  王某曾經是李某的學生,畢業後一直保持聯繫。兩年前,王某要創辦太平洋房屋公司,缺乏資金,他便找到自己的老師李某,稱想到銀行借10萬元,希望老師能為他做擔保。李某稍稍猶豫了一下,但出於對學生的信任,李某還是在銀行制式的擔保函上簽了自己的名字。幾個月後,他竟然收到了法院的傳票。銀行把他起訴上了法院,稱王某已經許久未如期還款。李某稱,這時他才發現王某的借款金額是30萬元。在法庭上,李某抗辯,稱自己當初只是答應擔保10萬元錢,擔保函上也沒寫著30萬,所以他只應承擔10萬元擔保責任。
  但法院審理認為,銀行制式的擔保函上填寫了主合同的編號,而主合同上已經表明借款金額為30萬元。李某並不能證明他在擔保函上簽字時,擔保函內容是空白的,那他簽了字就應該對30萬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。
  昨天下午,南京市中院發佈了這個案例。民二庭陸正勤副庭長解釋,如果李某的辯解是真的,這就是一起典型的因擔保人簽署空白擔保函產生不利後果的案例。
  陸庭長提醒,在現實生活中,為他人提供擔保多數發生在親戚朋友之間,由於關係密切,出於信任或者礙於情面,往往對於擔保的金額、範圍沒有明確約定,隨意在空白的擔保合同上簽下自己的名字,很可能將來出現糾紛,給自己帶來巨額連帶清償責任。所以,為他人提供擔保時一定要擦亮眼。  (原標題:出於信任 他在空白擔保函上簽了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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